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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论文范文

行政审批论文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1篇

(一)行政审批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连昌教授曾在他的研究中为行政审批给出了定义。行政审批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部门以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请为依据,通过依法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是一种对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准许行为,从而使相对人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1]。

(二)ESIA理论的涵义

ESIA理论作为一种政府流程再造的理论工具,主要是指在辨析了解现有流程,并在现有流程基础上进行流程的改进与优化,不需彻底抛弃原有流程,而重新设计全新流程,因此,其风险较小,在国内外政府行政审批流程再造中被广泛运用,并取得较好的成效,为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优化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2]。

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审批流程复杂影响项目进度目前大多政府部门缺乏精细的审批流程,加上各个审批部门之间的前后审批关系不清晰,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衔接不畅,审批流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项目申报者只能凭经验办事,出错的地方也就增多,甚至出现无用功。信息化建设领域“多头建设、以条为主”的格局并未得到实质性扭转,增加了二次录入的工作量。2.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不到位主客体关系不清。挂靠在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部分中介机构,享受先天的“法定机构”的资质,这些单位出具的鉴定或检验报告是各领域内唯一合法的文书,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3]。同时,大部分中介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业主违规。监管关系不清,政府对中介机构和中介市场的监管不力,主要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管理,而政府对中介市场的监管则基本处于真空状态。3.项目业主前期工作缺乏指导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程序上,没有严格执行,仓促赶工,导致项目风险性也随之增大[4]。具体责任难落实,针对具体项目的常态化跟踪监管措施不完善,项目出现问题后,上级领导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对项目方实施进度缺乏完善的约束惩戒机制,当项目业主涉及自身利益时,宁可牺牲项目的办事效率。4.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大部分业主对审批流程不熟悉,虽然政府设计并联了审批流程图,但是缺乏针对业主单个项目的具体计划表,业主仍然不明白具体要怎样操作。中介机构获得政府审批管理信息滞后,一旦没有及时获得相关的政策信息,无用功或服务事项质量不高将普遍存在。在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审批技术中介针对材料存在的问题与业主沟通不及时,并未能相应给出详细的补充材料说明,严重影响了项目审批效率。

(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权利格局制约着改革力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是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然而,现实过程中产生了“国家权力演变为部门权力、部门权力演变为个人权力、个人权力在实际操作中演变为商品”。许多审批部门利用自身的权力,打着审批的幌子,变相收费,审批就变成一种收费的名目。这样,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大多停留在表面。2.依法行政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矛盾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了顶层设计跟不上基层实践过快的步伐。具体表现为:项目审批涉及部门多、程序复杂,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政策规定,部门之间互为前置、扯皮打架。比如,环保审批既要求做区域环评又要做单个项目环评,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各部门对审批事项非常严格,不敢冒险为了审批提速而突破“上位法”。3.项目推进过程中,统筹、组织、协调、监督职能缺位在当前审批体制框架下,职能部门往往过于夸大部门法规以及单个审批事项职能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不肯也无法有效牵头实现跨部门协调,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协调主体不明、协调难度大、且缺乏政府层面完善的协调体系。职能部门各业务科室之间也同样是各自为政,当项目推进出现问题时,科室间的协调职能薄弱,致使问题难以得到解决。4.针对投资项目中各大主体缺乏配套的管理监督制约针对具体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审批部门、审批技术中介机构以及项目业主,常态化跟踪监管措施JournalofUESTC(SocialSciencesEdition)Feb.2015,Vol.17,No.19.不完善,目前大多地方政府采取了多种监查、考核、奖励方式加快投资项目进度,但缺乏配套制度的监督制约,执行不执行、执行好坏对各部门不会产生太多影响,因而落实不到位。

三、ESIA理论指导下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优化的建议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的优化,主要依赖于两大方面:一是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这是整个审批程序优化的核心。二是行政审批管理的优化,这是流程优化后达到预期效能的保障条件。

(一)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

在ESIA理论指导下,本研究主要从流程清除、流程简化、流程整合及流程自动化四个方面对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进行优化:1.审批流程清除在投资项目审批中,取消那些可以由企业决定,市场可以自行调整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的自我管理事项。同时取消缺乏法律依据、由审批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条件,并规定凡是可以通过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的审批事项,都不得设置前置审批。另外,还可以通过改建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方式,对与本级政府直接管理的审批事项,由原来的行政审批转变为核准或者备案管理。政府要明白自己的角色,对于一些不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可以交给市场,通过技术外包和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2.审批流程简化减少重复审批,对已经审核的区块规划和环境 影响评价,在基础设施项目中,不再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由审批部门直接按照已经批准的区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由审批部门直接出具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另外,在不影响各级审批部门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后置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事前审查,待项目业主完成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后,及时给予下一步的审批,这样可以大大地节省时间。3.审批流程整合对于审批流程,要敢于打破部门边界,形成一个协调高效的审批程序。可以利用并联审批的方式,消除审批事项间互为前置的现象。并联审批可以通过召开并联审批会议,也可以通过网上联审的方式,比较容易决定的事项可以当场给出意见,对于复杂的问题可以在会议结束后的几个工作日内给出意见,同时,各个审批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批。4.审批流程自动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自动化,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审批流程自动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实现项目业主的网上注册、网上申请等。政府机关内部的项目审批过程自动化,审批尽量以电子版的方式在网上进行。项目申请人可以通过项目查询系统查询项目审批状态。监督自动化,实现监督部门对整个审批过程的监督,网上预警制度等。5.正确处理流程优化环节的机构化关系现代科学技术对行政审批流程的作用在不同的条件下会起着反向作用。当前期审批流程得到了较好的优化,并经实践得出其是科学合理的,那么现代科学技术将会加速审批流程的进行,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相反,没有优化的审批流程这个前提,网络技术的参与,只会让原本复杂的流程更难以操作。因此,十分重要的任务是在做好对流程任务的清除、简化和整合工作,在这个的基础上应用自动化才能真正达到流程优化的目的。

(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优化

1.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管理程序优化一是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建设、国土、环保、规划、政务服务中心等重要审批部门为固定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建立长效推进机制。一方面领导成为带头人,加强各部门的重视,提高积极性;另一方面主体扩宽,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家变为政务服务中心和各重要部门共同组成,强化各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形成共同推力。二是优化服务机制。建立投资项目代办机制。代办员可由现有的重点审批部门表现优秀的窗口人员组成,较好的人脉关系和专业的业务知识可以更好地胜任这一重要岗位。另外,以政校合作的方式,在国家重点高校公开招聘或由校方推荐优秀博士、硕士毕业生到代办岗位开展项目代办工作。由政府层面建立投资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同时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科级、窗口、部门、市委市政府四级协调机制。一般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召集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逐级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策。三是创新服务方式。窗口收到报送的资料后,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发改、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提前对审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辅导,当场提出预审意见,并在项目预审表上签字。在每个审批环节进行时,审批部门可在材料上注明审批意见,请业主签字、确认,并做出修改承诺。审批部门盖章同意后进入到下个审批环节,针对修改内容,审批部门在最后验收时把好关。让业主在整个审批过程中加以修改、完善,可以有效节省审批时间。2.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管理程序优化一是推进中介机构改革。为营造公平的中介市场环境,构建主体平等的市场竞争机制,对于那些挂靠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中介机构进行整治,让其回归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开放中介市场,政府部门不得为中介服务机构设置执业限制,在中介服务上,只有建议权,没有指定权,防止政府主管部门为项目业主直接指定中介机构,打破审批中介机构的垄断地位。二是进行中介绩效评价。设立评级系统或打分标准,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同时,还应参考业主意见,让服务对象有充分的话语权,形成对中介的监管。通过建立中介服务库,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价和分析,建立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绩效评价体系。三是完善中介监管机制。解决中介监管缺位的问题,建议成立中介服务办公室,通过中介服务库将分散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统一管理,实行服务评级、信用排名、末尾淘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社会对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例如通过媒体报道、市民投诉等方式,让行政审批各个环节更加透明化。3.投资项目业主管理程序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以先储备、后建设的思想,将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先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能力。按照项目“开工、开业、投产”三个结果进行考核,制定业主进度考核激励办法。对于提前完成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未按期完成的,处以罚金。

(三)有效沟通保障地方政府行政审批程序“双提速”

在前面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中,主要从审批流程以及审批管理程序两方面来进行,为了更好地实现“双提速”的目的,各个相关主体间的有效沟通成为程序优化的重要保障。首先,各政府审批部门要提前在网上前置条件、办事指南等信息,以便项目业主方能及时了解流程并下载填写。其次,为加强政府与审批中介机构的沟通,审批部门可以通过培训班、交流会及项目协调沟通专题会等多种形式,从根本上提升中介机构服务绩效,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服务质量与效率。最后,中介服务机构在接收服务相关材料时,针对材料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与项目业主进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劳动影响项目进度。

四、结语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2篇

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法制统一的原则,发挥好法律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使制度改革于法有据。推进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第一,清理权力设定依据。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的要求,及时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修改法律法规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收费的,应坚决纠正。第二,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审批对象不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类清理。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原则,对关系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确需保留的事项,应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行政许可;对于面向下级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针对广大群众的事项,尽量取消、下放,确需保留的按程序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二是坚持提高“含金量”。

判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关键在于“含金量”。第一,提高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聚焦投资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消下放“含金量”高、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第二,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对法律依据不足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进行分类整合,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将中介服务机构按行业划分为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生产评估、卫生预评价等领域,每个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中介服务的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现目录化管理。将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中介机构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中介服务超市”,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三是加强政务平台建设。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是公开规范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减少权力寻租的重要基础。第一,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整合行政审批权力,逐步实现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同一个机构集中,不同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向服务中心集中,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尽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第二,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统一网上审批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加强审批标准化建设,对网上审批事项统一编码、实行目录管理,统一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加强政务公开,全面公开审批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流程、材料和收费等事宜。建立网上监察系统,对审批全过程监控,对超时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及时批评纠正。

四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最早出现在计划经济时代,规模和作用范围相对有限。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行政审批制度才大量出现,是在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逐渐消退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审批制度在制定之初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抑制市场的不良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缺陷与不足,行政审批制度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于:行政审批概念不统一,由于行政审批的定义种类繁杂并且多样导致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较为严重,行政审批作为事前的管理手段,如果设置不合理,会严重压缩社会活力,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并决定着经营的成败,甚至阻碍经济发展;非许可审批项目设定的随意性强,行政审批从大范围上讲可以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目前我国关于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没有严格的统一要求,仅仅是以一些效力等级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导致在现实中经常出现非许可审批设定的重叠交叉现象。非许可审批设定主体不明确,哪些事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一般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名义的,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颁布一些适用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非许可审批事项,这就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铺设温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审批项目过多、过滥并且分布不均衡,大多集中于经济领域的管制,阻碍经济的健康自由发展,束缚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效发挥。目前,行政审批项目的数目已无从计算,上到行政法规,下至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均有权设立行政审批制度。由于在上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许多审批项目没有得到及时的排减,在数目上往往呈现出有增无减的趋势。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属于同一领域内的不同层次的两种制度,二者之间虽有区别,但更多的是联系。行为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二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如何更好地分配社会稀缺资源、调整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二者在共同目的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处。行政审批制度对经济制度管得太多、管得太严往往会削弱市场的天然调节作用,束缚经济的自由发展。因此对于市场自身能够起到有效调节作用的政府就应该退居幕后,尽到服务性的辅助作用即可。

第二,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项目设立随意,自由裁量权大,审批项目的设立没有设定标准。截止目前为止,国务院拥有审批事2100项,省一级政府拥有2000项,有些县级政府的内设部门也在自行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设定权门槛很低。行政审批作为众多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种,其设定应该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将其限定在对公民权利与自由最低干涉的限度以内。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任何行为都要进行事前审批无疑会降低社会发展的内在活力,限制个人聪明才智的发挥,阻碍社会前进的动力。我国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太过随意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认证,将一些本来属于行政许可的项目被纳入非许可审批项目范围保留下来,从此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制。还有一些根本不具备必要性的项目也被强行保留下来。审批项目的设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标准,政府部门往往仅凭一时之需就盲目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之间难免会存在重叠与交叉,导致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在面对同一请求时却难以统一行径,给实践操作增添麻烦。

第三,行政审批体制不合理,审批权力与责任分离,监督机制缺失或者监督不到位,政府部门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设立了大量的收费性审批项目,形成了收费导向型的审批结构。地方行政审批制度功利性强,政府在制定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并没有从实际需要出发,而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或者谋取额外收入而设定一些并不具有必要性的审批项目。在私权领域讲究有权利就必有救济,否则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在公权领域讲究权责一致,正如有的学者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要想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设置相应的责任机制,一旦他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触犯法律的底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制度的设置更多的是赋予行政机关权力而忽略对行政审批制度的监督制约,导致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寻租现象严重,滋生腐败。审批机关在实施审批的过程中,不对审批对象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只有出了问题在才采取相关的事后补救措施。由于责任制度的缺失,行政机关在实施审批行为时往往只注重过程而忽略对结果的监督,导致实践中不合法的审批事项层出不穷。第四,行政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标准、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效率低下,多头审批、乱审批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利益。行政审批制度由计划经济时代沿袭而来,繁荣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直以来被当作衡量行政权含金量的标准,人治色彩相当浓厚。行政审批环节多,时限长,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行政机关随意延长审批时限,造成人浮于事,办事拖拉,行政相对人要通过行政审批,花费时间多,运行成本高,代价大,办事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二、行政审批制度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直以来大家往往只注重对现有制度的问题的探究,往往容易忽略对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为此,本文试图从行政审批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着手,对问题背后潜藏着的原因进行深度挖掘,确保行政审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一)传统审批制度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为了规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不少行政审批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些旧的的审批制度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与淘汰却变相地保留下来。这些旧的体制虽然已无法做到与时俱进,但由于清理工作量大,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大等种种因素的限制导致大量计划经济时代的审批制度冗沉下来并或多或少对现行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作用。这类原初的风俗习惯,辅以传统的经济文化土壤和固有的体系路径形成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点。用道格拉斯•诺斯的话说:“路径依赖是过去对现在和未来的强大影响。”新的制度往往是在旧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的基础上源发起来,因此,难免会伴随旧制度的烙印。

(二)经济体制转轨的影响当我们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初期,计划经济对我国来说,是一种资本主义的舶来品,也是政府希望引进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掌控者社会的政治、经济命脉,对社会全局起着统分统配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引进,全能政府的权力应当有所退却,但对于从传统体制转轨到市场经济过程中难免需要一段时间适应。由于经验的缺失,加之传统体制的制约,在转型过程中难免会依赖先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来控制新的局面,这就为旧“法”新用创设条件。

(三)利益格局的影响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对行政权力和部门利益的重新配置,政府既是改革的倡导者又是改革的对象。在改革过程中,不仅触及政府在行政管制过程中显性或隐性的利益。行政审批制度的初衷是将调节市场秩序、分配稀缺自然资源、对特殊行业的准入许可的权利交给政府。因此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占有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对政治利益的收获,而改革则意味着权力结构的调整以及对权力运行的严格限制,将社会权力关系法制化,打破原有的权力运行的随意性,产生新的利益格局。

三、行政法制缺失的影响

我国行政法制与世界法制进程相比较晚,直到20世界80年代末才相继颁布了各种行政法律制度,相互之间也并未形成严密的行政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制度的出台更多只是为了解一时的燃眉之急,并未经过法律体系内部的仔细斟酌。由于立法技术欠缺,这些法律在实施后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行政审批制度在实施过程遇到的多种障碍和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此。

四、行政审批制度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依照法定的标准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行政审批体制由于经济事务的审批是我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我们可以就这一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标准加以探讨。在经济领域中,哪些事项需要审批,哪些事项不需要审批,涉及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等问题。在经济事务中的改革应该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只要可以通过竞争、价值规律等市场机制来调节的,就应该由市场来调节,而不应设定行政审批;第二,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和其他自治组织的管理,政府就应该果断放手,而不需设定行政审批;第三,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可以不设行政审批。这也是政府干预从缓原则的体现,政府的管理方式不应仅仅局限于应用强权的行政手段,必要的时候也应当给市场主体适当的自由空间,没有必要事事都要管理在前,只要能够通过事后的监督管理方式实现服务行政的理念,也就没有必要非设行政审批制度不可。

(二)严格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直以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泛滥成灾的原因之一源于审批权设定的门槛太低。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因此关于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要能够借鉴得当,内化为本土的东西,就能够为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添光增彩。西方国家对于行政审批权的设定虽各不同,但都才行效力等级比较高的法律文件来加以规定,如美国,所有的行政审批均由联邦或州议会、或者地方议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英国则采行由地方政府选择设定的方式设定行政审批制度;日本则由法律来设定行政审批制度。根据我国现有的行政层级多,法律文件繁杂的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我国行政审批设定权应当限定在地方性法规以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样既可以取缔大量行政规章及其以下层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又可以纠正行政审批制度过多、过滥的毛病。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行政权责关系在行政监督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审批和监督相分离的监督方式、社会举报等监督制度,这些监督制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有限的,我们应该从多维度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在加强内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时,一方面,明确岗位职责,行政审批权力和责任,过错实施问责制,防止行政审批权力的滥用。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更是不能松懈,应当将审批项目的监查工作纳入机关检查内容的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者,坚决予以查处。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和检查,有效地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4篇

此次论坛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南开区政府联合主办,据悉,此次论坛的举办受到了全国行政许可服务机构和行政管理学界专家学者的广泛响应,组委会共收到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论文120篇、经验材料50篇,经专家评审,共选出论文49篇,经验材料29篇参加大会交流。论坛期间,与会代表围绕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改革创新措施以及发展完善的对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论坛还对论文和经验材料进行了评选,有20篇论文和10篇经验材料分别获得了

一、

二、三等奖。现将本次论坛提出的主要问题和观点综述如下:

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取得的成绩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已经3年,行政许可中心也由个别地区试点发展到全国范围的广泛建立,形成了多级互动的局面,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这种形式普遍反映良好。应当说,在塑造公共服务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对此,与会代表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是基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普遍建立,理论研究成果丰硕

自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向深入,尤其是经过了三次大面积的清理行政审批,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逐步落实,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在地市级以下基层政府中催生出了大量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些地方亦称“行政服务中心”“政务超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地市级以下政府建立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2005年的3300多家增至4500多家。有1002个行政服务中心的独立网站,其内容相关的网页达到了11590205页。

随着这些中心的建立和运营,广大的基层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者以极大的改革热情,对行政许可服务从体制、机制、流程、监督等各个领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创新,积累了许多鲜活的经验,摸索了许多具有实际操作和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也对改革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有借鉴意义的优秀科研成果,据不完全统计,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已公开发表的专门研究行政许可服务的论文和研究报告已近2000篇,本次论坛就征集到170篇。

二是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执行效率。行政许可中心采用“一站式”服务方式,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加强了各部门之间行政审批事项的互动性,提高了进入中心的各种审批项目的执行效率。

三是提高了政府审批服务的质量。行政许可中心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追求服务的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提高了政府审批服务的质量。

四是改善了各级政府的形象。由于行政许可中心的高效、便捷,工作人员态度的改善,政府机关“事难办、脸难看”的情况得到大大改观,塑造了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改善了政府与社会和公众的关系,树立了良好的政府服务形象。

五是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许可中心实行政务公开,进入中心的各项事务的办事过程都要公开,诸如办事规则、流程、时限、条件、结果等。这就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处于透明状态,改变了过去暗箱操作行政审批的状况,是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

六是优化了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行政许可中心发挥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的作用,增强了招商引资工作的公开性,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招商引资过程中的低效率和暗箱操作,为企业提供了比较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加快招商引资的步伐。

二、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实践中的改革创新措施

在本次论坛上,来自行政许可服务一线的与会代表同专家学者就各地行政许可中心建设的成功经验进行了交流,并对各地的改革创新措施进行了实践总结与理论探讨,比较典型的有:

1、来自天津市南开区的与会代表介绍了“超时默许”行政审批新机制。天津市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从创新理念入手,于2002年在全国首创了“超时默许”新机制,先后几十次获得了国家和市、区级奖项,并于2006年荣获第三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超时默许”新机制的实质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如果既不批准也不批驳,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则由事先授权的微机网络系统自动生成并印发不危及安全、健康的许可决定,而后,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依法补齐相关手续。“超时默许”机制明确了行政审批责任,避免了传统行政审批中的人为拖延因素,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提高了行政审批的透明化,有效地优化了经济发展软环境,是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胆探索,

2、来自北京市怀柔区的与会代表介绍了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实践与探索。2003年,怀柔区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了全程办事制,其特点是:政府工作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办公,统一受理办事人申办的事项,并由工作人员依法全过程代替申办人办理在本单位所要办理的全部事项,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完,通过受理窗口向申办人反馈办理结果。全程办事制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行为,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公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04年,怀柔区又确定了“组建一个中心、实施四项整合、推进两项延伸”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继续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3、来自海南省海口市的与会代表介绍了海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建设经验。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坚持把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政务公开的手段。提供“透明、可控”的政务服务平台,做到“便民、利民”;加强对网上审批行为的跟踪监督,做到“廉洁、高效”;推进网上协同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节省群众办事成本和行政成本。

4、来自农业部的与会代表介绍了农业部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经验。2003年11月,农业部设立综合办公大厅,统一受理和回复行政许可申请,做到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农业部的基本做法有:采取“两统一分”的许可方式,即统一受理、统一回复、分别办理;强化许可监督,建立了办公厅、政法司和驻部监察局共同参与的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办公厅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督办,政法司负责行政许可执行的监督,驻部监察局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完善便民措施,公开办事指南,提供网络申请服务,改进收费方式。

三、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的问题。与会代表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有些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成了“收发室”,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心”仅仅是将拥有行政审批权力的机关集中到一起实行“一站式办公”的一个场所,实质性的审批权仍然由原有的各个审批机关行使。因而,在行政审批服务中甚至出现了“开倒车”的现象,“一站式”服务变成了“多此一站”,相对人跑了窗口又跑部门,中心成了徒有其名的“收发室

”。

二是行政许可中心体制不顺。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目前阻碍中心发展的瓶颈是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正规。目前,大部分行政许可中心都核批了正式机构与编制,但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两种编制混合。而进驻窗口办事的工作人员则来自各执法部门,他们在人事机构编制上要归原单位管理,而日常工作要归中心负责人管理。这样,管人的似乎不再管事,管事的不能真正管人。有的中心出现了“事业管行政”,“无权管有权”,“无法(无法律依据)管有法”的现象。

三是行政许可中心职能定位不明确。目前全国各地行政许可中心的名称不一,有的叫行政审批中心,有的叫政务中心,有的叫市民大厅。名称的不一致反映了行政许可中心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各地行政许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依据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有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的除行政审批事项外,还有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政务公开、行政效能投诉等功能。同时,行政许可中心与政府之间,行政许可中心与窗口部门之间,行政许可中心与监察部门之间也存在着职责不清的问题,问责机制很难建立,行政许可中心的各项功能很难落实。

四是进驻行政许可中心的部门不到位。这是各地行政许可中心遇到的一个共性问题。有些部门在选择进驻事项上往往“避重就轻”,或者把有些行政审批环节下放给其下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逃避监督。究其原因是审批项目背后一般都有或多或少的收费,权力寻租使得审批权力和部门利益密切相关。这种不正当的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化的利益,是各类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进驻中心的阻力所在。

五是行政许可中心监督协调难度大。尽管中心在名义上拥有“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但实际上,中心和窗口单位由于不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些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保障。遇到不同部门意见相左时,如互不让步又没有上级领导出面,中心常常举步维艰。尤其是实行垂直领导的机构的许可审批事项直接牵涉到上级机关的审批,中心很难协调。

六是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许可中心作为一个机构,其存在和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许多地方的行政许可中心之所以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建立并运行,实际上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的强制命令和行政干预,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行政许可中心能否继续生存下去,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有着太多的疑问。

七是电子政务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很多行政许可中心都开始重视电子政务建设,但由于办公条件不同,各中心在有关行政许可内容的电子政务建设方面很不平衡,一些单位的电子政务建设难以满足群众需要,大多数行政许可事项还不能实现网上办理,而且政务公开程度不高,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能适应当前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要求。

八是各级基层政府领导尤其是政府部门领导的观念还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尽管行政许可中心广泛建立起来了,但是有些政府领导尤其是部门领导的思想观念并没有随之真正转变,还是用过去分散、封闭、串联审批时期的思想认识、管理方法来认识和管理今天的行政许可。

四、推进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面临的诸多问题,与会代表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和对策,主要有:

一是规范行政许可中心管理职能。与会代表们普遍认为,目前急需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行政许可中心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权限,理顺行政许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该将行政许可中心定位为一个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享有行政许可法律主体资格,具有实质性行政许可权力的行政机关,这样才能避免成为一个“收发室”。

关于行政许可中心的发展趋向,有些与会代表提出,应当在现在的行政许可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执行局”,执行局的建立将从根本上提高执行的效率与质量,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有些与会代表提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规定,创建“行政许可局”,彻底整合目前存在的多头、重叠、分散、低效的行政审批制度格局,打造统

一、精简、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有些与会代表提出,行政许可中心应当拓展服务项目,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共信息与咨询、行政效能投诉、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纳入行政许可中心,使之成为综合性的公共服务平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大厅”;还有些与会代表提出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设计,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设应当分为三个阶段,并就这三个阶段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探讨。

针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观点,有些与会代表也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从行政审批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行政审批既有本级政府部门的审批,也有垂直管理部门的审批,既有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也有不具有技术性的审批。在这种情况下,将为数众多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于一个行政组织行使是不可能做到的。

二是完善行政许可中心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了确保行政许可中心依法发挥功能,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许可中心的职能设置、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窗口单位的权力与义务等进行明确的界定,尤其要对行政许可中心与政府之间,行政许可中心与窗口部门之间,行政许可中心与监察部门之间权力与责任的边界进行明确界定,以避免责任不清,相互推诿。

三是优化行政许可中心办事流程。行政许可中心建设必须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把能够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纳入行政许可中心统一办理,简化办事程序。要解决好行政许可中心与职能部门的审批职能交叉问题,该进入中心的审批权力最好与职能部门脱钩。要克服各职能部门办事流程重复交叉设置问题,通过界定各部门职能权限,压缩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流程。

有些与会代表认为我国行政许可中心建设应当坚持以公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不能搞“政绩工程”,要从公民的视角和需要出发来设定服务流程,而不是让公民根据政府的流程办事。有些与会代表提出了应将社会评议纳入行政许可中心的绩效考核。

四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许可中心效率。中心建设与发展电子政务相结合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要加强行政许可中心网络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将传统的审批方式与网上审批相结合,构建起“网上收件、限时办结、在线监督”的网络化审批模式,实现行政审批“一表通、一网审、一次结”。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进程,依托政务中心平台建立重大公共事务公示、听证等制度,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5篇

本文是“陕西省大件运输管理及桥梁安全评估关键技术研究”科研项目成果系列论文之四,在对大件运输管理工作流程及功能分析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基于大件运输全过程管理的平台系统,涵盖大件运输涉及的各单位,对大件运输网上申报、线路选择、安全评估(含预评估)、行政审批、通行过程管理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管理,在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及时评估工作,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构建智慧交通,提升服务水平。

关键词:

大件运输;管理系统;桥梁安全评估系统

大件运输车辆及其运输的设备,由于其超高和超宽的特点,通行时受到诸多限制,如空障、弯道、坡道、收费站等都影响着车辆的通过性。而其超重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通行沿线桥梁时,大件运输车辆的荷载效应有可能超过桥梁设计承载能力,若未得到有效管控,其对桥梁的安全运营及使用寿命都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甚至使一些桥梁成为危桥、险桥。为了保证大件运输车辆、设备和沿线公路、桥梁的安全,对大件运输进行行政许可加强管理就成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一系列行政程序、技术论证和临时措施,满足大件运输的安全通行需求。

大件运输管理涵盖运输方案评价、运输申报、通行线路选择、安全评价、行政审批、通行监护等多个方面,涉及的单位包括设备厂商、承运方、项目业主、各级交通运通及公路管理部门、路桥养管单位、专业检测机构、路政、交警等部门,管理工作较为复杂,目前存在的主要不足有:

(1)承运人抱怨大件车辆审批过程复杂,时间周期过长,由于大件运输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承运人需要在各个部门来回奔波,均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各项手续,一旦在某个审批环节出现问题,前期手续需要重新办理,更加延长了申报时间。如:承运人办理申报手续后,检测单位评估结论为拟通行线路不能通行,承运人需改变运输方式或者改变通行线路重新申报;对于特大件车辆,除了要对通行安全进行评估,还要召开专家会议决定是否允许通行等,都在客观上影响了大件车辆行政许可的办理速度。同时目前缺乏专门针对大件运输的管理系统,缺少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支持,审批工作效率较低。

(2)由于大件运输通行线路沿线桥梁数量多、桥型结构复杂、技术状况多样,大件车辆通行桥梁安全评估工作较为复杂,大件运输管理部门需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需按照申报路线对桥梁进行分类筛选,对桥梁目前的技术状况进行查阅分析,对每类结构类型进行分析计算,资料调取及建模计算工作量极大,费时费力,效率较低,当装载方案或通行路线改变时,又得重新评估,也造成了审批时间的延长。目前缺乏专门针对选线及对通行线路全部结构类型进行快速评估计算的专业软件系统,整体计算效率较低。为了快速、高效服务大件运输工作,保障大件运输车辆、大件设备和运营线路桥梁安全,本项目通过对机制和体制进行创新,采取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建立大件运输管理系统、大件车辆通行桥梁安全快速评估系统和大件车辆通行桥梁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省交通厅、公路局、治超办、装备制造企业、运输企业、公路运营机构、检测评估机构及通行监护部门联合工作平台,解决目前大件运输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更好的服务装备制造业及运输企业,意义重大。

1大件运输管理系统工作流程

大件运输管理系统工作流程见图1。建立大件运输管理系统,作为大件运输管理工作的主要应用平台,主要面对大件运输企业和各级管理部门,对大件车辆的网上申报、线路选择、通行桥梁安全评估(含预评估)、行政审批、通行过程管理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准许通行需要监测的桥梁下达监测指令,并能连接大件车辆通行桥梁监测预警系统实时了解大件车辆通行过程中桥梁的监测参数变化情况等,接收监测系统提交的通行监测报告。在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的前提下,解决大件车辆审批过程中资料重复提交、承运人来回奔波及审批、评估时间长的问题,实现一个平台协调各部门工作,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构建智慧交通,提升服务水平。系统专门为大件运输承运方提供“通行预评估”功能,指导承运方选择合理的装载方式和通行线路,避免盲目装载、盲目申报导致的审批工作反复,提高申请成功概率和审批速度。大件车辆运输过程中可通过定位系统实时给出大件运输车辆的位置和运行轨迹等信息,管理部门可实时查询,极大提高监护工作交接效率。

2大件运输管理系统功能研究及开发

大件运输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内容覆盖大件运输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系统功能模块主要包含网上申报、行政审批、调用通行安全评估功能、过程管理和统计查询等,见图2。

2.1网上申报功能模块(1)办事流程。大件运输承运人可根据其自身属性注册为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注册并经过审核后的用户可通过办证点终端设备或者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网上申报工作及数据资料录入,网上申报工作完成后,承运人获得唯一的申报编号,以备过程查询受理进度。(2)主要功能。网上申报功能模块包括网上申报、已申报项管理和未完成申报项3个子模块。网上申报子模块主要包括信息录入(基本信息、车货信息、车节组成、图像信息)和预评估。其中预评估功能主要针对经过培训的注册企业用户开放,可进行通行线路预筛选、装载方案优化和线路桥梁安全通行预评估,根据预评估结果采用合理装配方式和通行线路,保障一次性通过审批,提高审批成功概率和审批速度。已申报项管理子模块主要对历次申报任务的基本数据和通行状态进行查询管理功能,便于承运人根据历史信息初选合适的装配方式和通行线路,或对近期申报项目的执行环节进行查询。未完成申报项子模块主要对一次性数据没有录完的暂存申报项目进行管理,补充相关资料,完成正式申报。网上申报资料将根据业务管理权限,由承运人直接提交给省界办证点、各地市办证点、省局办证大厅等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发现申报资料与管理权限不符的,可以直接推送转交给正确的审批部门。

2.2行政审批功能模块(1)办事流程。各行政审批单位在接到承运人网上申报后,在指定时限内按照各自权限对承运人提交的大件运输申报资料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和逐级审批,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车辆提交评估单位进行通行桥梁安全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签发通行证等审批工作。(2)主要功能。行政审批功能模块包括受理批复子模块(申报受理、批复、受理查询、办理监护、监测管理等)。其中受理批复子模块主要功能及工作流程如下:受理:各审批单位按照权限在线审查承运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满足要求,进行尺寸评估,满足则予以受理,不满足给出原因,并打回由承运人修改申请表或补足相关信息重新审查,需要上一级审批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批复:对符合需要进行通行安全评估的在线提交评估单位进行大件车辆通行桥梁安全评估系统(见专题论文三),接受审查评估报告,需要进行专家网评的安排专家网评,接收审查专家网评意见。如评估结论为不能满足通行要求,则将相关结论返回承运人,给出更改运输线路或运输装载方案的建议。如果受客观条件所限,承运人无法更改运输线路或运输装载方案,则进行一事一议,建议召开专家会提出通行方案或拟通行路段桥梁的加固改建方案和便道修建方案等。受理查询:对受理任务的基本信息和执行状态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办理监护:根据各自线路授权,指定通行监护单位,分配监护任务。下达桥梁监测指令:根据需要,管理系统对“大件车辆通行桥梁监测预警系统”进行通行监测的桥梁下达监测指令,并能连接大件车辆通行桥梁监测预警系统实时了解大件车辆通行过程中桥梁的监测参数变化情况等信息。通行完成后管理系统接收并审核桥梁通行监测系统提供的监测报告,为桥梁通行安全评估系统提供支持与验证。若监测预警系统未涵盖,则下达人工监控指令,收集监控报告反馈信息。

2.3监护管理功能模块(1)办事流程。指定监护单位对大件车辆的吨位、轴载质量和外廓尺寸进行核查,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和申报资料,满足则办理监护手续(签署监护协议安排监护计划),不满足则打回修改申报材料或者更换运输方式和线路后进行重新申报。(2)主要功能。监护管理功能模块包括申报核查、任务管理、通行状态管理、过程管理(突发事件处理)、通行查询和用户管理等子模块。通行过程管理,包括监护交接制度,并完善监护过程记录;通行过程中遇突发事件管理,监护人员利用手机APP进行及时上报。运输结束后资料归档。通行过程中,承运人和各级审批单位均可以根据监护单位的手机APP实时查询大件运输车辆的位置和运行轨迹。

2.4系统管理功能模块系统后台管理功能模块包括承运人审核、单位管理、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日志记录、专家库维护、路网规划和通知公告等子模块,根据系统的不同用户进行角色管理,征对不同的用户系统赋予不同的权限与功能。主要包括:系统管理员、承运方、路政审批、各管理部门、监护人员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扩展。系统建立大件运输企业和个人数据库,对承运人进行动态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承运人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2.5数据库管理大件运输管理系统平台的数据库包括线路及状况参数数据库、桥梁基本信息数据库、结构计算参数数据库、大件车辆数据库、桥梁监测数据库及系统管理维护数据等。

3系统创新点

(1)解决大件车辆审批过程及评估工作时间长的问题,开发“大件运输管理系统”,作为大件运输管理工作的主要应用平台,对大件运输网上申报、线路选择、安全评估(含预评估)、行政审批、通行过程管理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管理,在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及时评估工作,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构建智慧交通,提升服务水平。(2)系统专门针对大件运输承运方提供“通行预评估”功能,指导承运方选择合理的装载方式,避免盲目装载、盲目申报导致的审批工作反复,提高申请成功概率和审批速度。

4结语

在对大件运输管理工作流程及功能分析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基于大件运输全过程管理的平台系统,涵盖大件运输涉及的各单位,对大件运输网上申报、线路选择、安全评估(含预评估)、行政审批、通行过程管理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管理,在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及时评估工作,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构建智慧交通,提升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6篇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暴露出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审批条件跟不上具体的申请条件缺乏可操作性,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不公开,随意性大,暗箱操作;效率低下许可时间往往拖得很长而且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寻租”制约;审批缺少监督,滋生腐败等等。自深圳市将42个政府部门的1091个审批项目减少了463个项目以来,全国掀起了一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潮。论文百事通具体说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改革主要围绕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表现为政府内部的放权或收权;第二阶段,1983年到1988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重是下放权力,减少层次;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侧重于经济领域。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要坚决把属于企业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第四阶段,从1998年至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广泛而深入开展阶段。在中央及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大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主要成果有清理和减少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了政务公开增加了透明度。通过联合审批项目窗口,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许多单位都建立了审批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和行政外部监督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二、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分析

虽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误区: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迎合改革盲目的追求减少项目数量或者单减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而有利可图的却保留,这样只是做做表面文章远没有达到改革的公正、效率跟反腐;审批项目取消后就了事,造成了管理的脱节;各个部门都只是针对本部门进行改革,部门之间没有协调。

第一,行政审批改革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多是自发性的,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社会科学中相关的学术理论与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尚没有紧密地结合起来。现存的有限的理论研究还大多停留在操作层次,过于侧重对精简幅度的研究,而忽视对具体项目或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目前对审批项目设定的范围还不统一,没有一个关于审批项目的科学、准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各地对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解各异,影响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目前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与标准不统一,哪些项目必须削减,哪些项目应该保留,都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指导。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改革程序可以遵循。

第二,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进行。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来看,在涉及经济要素的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大大的放宽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广泛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例如,“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产权规范转让等方面,运用市场手段来处理,取消了行政审批”。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带有计划经济的余痕,步子不大,步伐不快。在很多可以由行业管理的事项,国家还紧紧抓着不放;在金融保险领域市场准入的要求很高等等。其主要表现为:(1)行政审批制度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由于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的调节,直接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反市场的特征。由于市场主体的活动没有受到市场的调节,因而在供需关系上往往与市场产生矛盾,容易导致市场需要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生产,而市场过剩的还继续按照原来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致使对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阻碍作用;(2)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审批过多,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良好发挥。目前,我国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重复交叉现象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行各业的兴盛,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日益庞杂,审批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设置多、滥、重复设置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由国务院部门审批的事项有2094项,省一级政府审批的事项也有2000多项,涉及到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农业、交通、城建、文化等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几乎所有的行业。虽经改革,还是有的地方变相地进行保留;(3)行政审批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弥补市场不足方面作用体现得不充分。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对于市场经济要素的成长如资金的筹措、人力资源的开发、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市场的培育等方面行政审批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在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方面,现行行政审批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如在限制垄断方面,行政审批不仅没有阻止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反而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垄断的形成。非常典型的行政垄断如"诸侯"型垄断、行政权力型垄断都是与行政审批有着莫大的关系。

第三,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达到公共行政的基本目的。虽然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各地的都在不断的展开,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但是这种为改而减,并不能真正地起到作用。行政审批在当前是需要的,并不是不要,因而一味地减少,很可能会导致泼水连孩子也一同泼掉的情况。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改革的目标单

一、模糊,一味地追求削减审批项目的数量指标,而忽视了科学性和合理性、长远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没有质量上的保证,数量上也很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一定要将数量与质量合理结合,避免改革留下后遗症。对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的学者也提出了担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没有跳出统治型政府的模式,“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很有可能演变为“二级政府”,反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其次,“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成立对传统机构的公务运作产生了一些影响。虽然大多数审批项目名义上已经进驻“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但是有很多部门并没有将真正的审批权力下放给窗口的工作人员,仍然有许多事项无法就地解决。这引起窗口只是起着“中转”的作用,反而延误了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等等。导致以上诸方面的原因:原有行政体制不利于改革;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不成熟没有积极参与管理;传统体制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审批工作人员习惯用审批权进行资源的配置,将政府作为一个“全能政府”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不了解;改革必定要触动原有的利益分配,各个部门的利益问题是改革的一个阻碍。

三、针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几点建议

要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真正的功效,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建设任务需要尽快着手:第一,完善人大的立法监督功能。如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产生一个专门的行政改革调查委员会,由它对现存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的梳理和提出清除的建议,并对现存政府机构职能配置的不合理状态进行研究,同时提出下一轮行政机构改革的建议。这个专门机构同时承当行政相对人对各种行政审批提出的审查要求,并有权采取听证的形式,对行政机构设定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听取行政机构和行政相对人的答辩。第二,建议人大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到抽象性行政行为。第三,修改立法法,把听证程序制度化,规定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都必须经过公开听证的程序,充分采纳所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第四,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设定权限、实施机关、许可程序以及对许可和被许可人的监督及其法律责任等制定统一的法则。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7篇

《行政许可法》已于日前正式施行,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兴起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热潮。自去年8月《行政许可法》通过以来,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乃至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研究班对本法的贯彻实施作出部署;就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的前两天,总理又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对本法的实施提出要求。对一部法律的实施给予如此高度的重视,这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什么原因使得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如此看重?思考和认清这个问题,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增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行政许可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在《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我国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不在少数,广义上的行政许可法[02]早在《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就有了,主要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部分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一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涉及到行政许可,如《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论文百事通"因此,在《行政许可法》颁行之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谈起。我国行政许可法制的发生和发展是政企、政事(政府和事业单位)和政社(政府和社会)分离的结果,说到底,是推进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前,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政事和政社紧密结合在一起,政府与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同或类似于政府的内部关系。对公民、组织的许可相当于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审批。严格地说,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有的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审批。时至今日,"行政许可"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仍然是一个"新"概念,他们还是习惯于沿用"行政审批"的提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些许历史的痕迹以及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在内部行政关系中,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上级的指示和命令,现代行政法远未严格到要求内部行政行为也须象外部行政行为那样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程度。故而,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并不要求具有法律依据,其依据主要是党政机关的"红头文件",甚至可以是领导的讲话或批示。新晨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8篇

一、依法行政是对管理者自己而不是对管理对象的要求

行政权是行政机关行使的公共事务管理权。论文百事通行政的含义是执行,就是执行法律法规。有人说管理就是管“你”,就是管“百姓”,依法行政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去管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基本要求是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因此,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是对管理者的要求,而不是对管理对象的要求。

推进依法行政,一要认真学习、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纲要》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针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章程。二要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内容。《纲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从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法律实施、科学民主决策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等七个方面,对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制定了行为规划,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行动纲领。三要深入、广泛地宣传《纲要》。依法行政虽然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但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法制是人类的追求,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既包括以各种法律规定的手段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也包括自觉以法律为准则,依法从事各项活动,配合行政管理各项工作。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得以全面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具体有三项衡量标准。

1、是否做到职权法定。职权法定即行政权法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行政权。这里要注意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权与政府设置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区别。实际上,法律法规是不写具体行政机关的名称的,都是写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至于这些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叫什么,或者由哪个具体行政机关来行使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权,是同级政府的权力,由“三定方案”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来规定,“三定方案”中的一条是定职能,就是定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权由哪个具体行政机关来行使。比如,一些大城市把土地和房产管理的行政权放在一个行政机关,这个行政机关就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政府一般不设规划局,把规划行政管理职能放在建设局,这个县建设局就既行使建设行政管理职能,又同时行使规划行政管理职能。

设置行政职能要把握四条。一是依法设置职能,按照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权来设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一些行政机关发一个文件,自己给自己设权,或者给下级行政机关设权,这种设权是无效的和违法的;二是不能职能重叠,一项具体的行政职能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多头管理的结果往往是有利大家管,无利都不管;三是不能职能空缺,一项具体的公共事务必须有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几种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没有取消对这些事项的行政监督权;四是不能违法放权,授权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能委托。现在许多放权有一个怪现象,不是放自己的权,而是放别人的权,如省级行政机关把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放给县级行政机关,政府把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放给下级行政机关。

2、是否做到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即行政权的实施过程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变更、撤消和期限等,由相应的法律来规定,如土地审批的程序,由《土地管理法》规定,规划审批的程序,由《规划法》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听证、决定、执行和期限等,由《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按法定程序行政,上了法院,同样是要输官司的。

程序法定对保证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规范行政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有利于保证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往往会产生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行政决定。其次是监督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公开的,不公开不能作为依据,老百姓都知道行政程序,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定程序行政,老百姓就可以去法院告你,去96666控诉你。第三是制约行政行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程序法定,你就不能再设关卡,也不能随意延长期限,有利于高效行政,便民行政,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是否做到法律服从。法律服从即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有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上位法时才能作为依据。现在有一些地方、有一些单位,国家出台了法律,不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不执行,要等等看,等什么,等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贯彻文件下来了,才去执行。“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批示),白头不如口头(电话)”。

2004年11月,浙江省颁发了《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的一条责任,是“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这一条规定的实质,就是要坚持法律服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三、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

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行政权力,是规范行政审批权、行政服务权和行政监督权。

1、在我国说到审批,人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但要说清楚究竟什么是审批,搞个法律定义,又很难,法律界也好,理论界也好,各有各的说法。前几年就说要出一个《行政审批法》,争论了几年,最后是出了《行政许可法》,只对“行政许可”作了规范。

《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的范畴,既包括了“行政许可”的一部分事项,包括了许多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准”、“准予”,如政府对行政机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一个行政机关对另一个行政机关的特定事项的“批准”、“准予”等。若以两个圆圈来分别表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两个圆圈的位置是部分重叠,即某些事项既是行政许可又是行政审批,某些事项只是行政许可但不是行政审批,或者不是行政许可但是行政审批。

2、行政服务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这里所说的“行政服务”不是上门服务、代客打印等纯服务工作,而是指由行政机关职能决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个人不能替代也无权行使的行政服务职能,是具有服务性质的行政工作。笔者个人理解,“行政服务”工作主要有三类:一是前置性审核。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一个具体事项需要A机关审批,但需要B机关作前置性审核或者补充书面资料,对A机关来说,这是一项行政审批事项,对B机关来说,则是一项行政服务事项。二是出具状况证明资料。比如公安出具户籍证明资料,计生部门出具婚育状况证明资料。三是公开社会公共信息。由于行政机关职能不同,它往往独家掌握着许多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个人难以掌握的社会公共信息。

需要强调,行政服务的职能、条件、程序也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的行政服务工作必须做,而且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条件、程序去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做的行政服务工作,你也不能越俎代庖。

3、行政监督,即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行政监督包括对包括对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也包括对非审批事项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监督缺位、错位现象还是比较严重。比较常见的,一是经审批的事项有人监督,未经审批的事项无人监督,出现了“有证经营

七、八个部门管,无证经营大家都不管”;二是审批权大家争,监督权想方设法推,说是“齐抓共管”,实际上是只批不管;三是认为《行政许可法》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去进行监督、检查,以“行政许可”小范畴的行政监督代替行政管理大范畴的行政监督,放弃法定行政监督权。

行政监督有四大特性。一是主动性,行政机关要主动开展行政监督,主动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审批往往是依申请的,但行政监督是主动的,不是不告不理,不能坐在办公室里等举报。该监督不监督,该查处不查处,是行政不作为。二是单向性,只要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有处罚依据,就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需要处罚对象的同意。行政处罚有告知听证权利的程序,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防止出现误罚、错罚、乱罚,不是要处罚对象同意行政处罚。三是强制性,处罚对象不履行处罚决定,由法院来强制执行;不按期缴纳罚款,自逾期之日起加处罚款;继续抢建被责令停建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权拆除抢建部分的违法建筑。四是可诉性,行政处罚都是可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是诉期届满行政处罚才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它就有效。诉权和期限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否则几年后人家仍可起诉,法院还可能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作了清理。但由于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督、行政服务的概念区分把握不准,清理错位的也不少。一是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误作“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或者上报要求确认为“行政许可”事项;二是把行政监督误作“行政许可”事项清理;三是把行政服务误作“行政许可”事项清理。以国土资源工作来说,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房屋拆迁核准,是“行政许可”,也是行政审批;农转用报批、土地确权,是行政服务;土地执法监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行政监督。

四、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是依法行政的三大基本原则。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主要标准,是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三公原则”的内涵各有侧重,又互为补充。

1、公开是保证行政行为公正和公平的必要手段,没有公开就难以监督,就会产生不公正和不公平,甚至产生腐败。行政机关要做好“四个公开”。一是行政权的设定公开,也就是法律法规公开;二是行政权的实施主体公开,也就是“三定方案”公开,行政机关的职能公开;三是行政权的实施程序和实施条件公开,也就是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公开;四是行政权的实施结果公开,如登报公告,在特定场所公告,网上等,都是行政权实施结果公开的具体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四个公开”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的要求,各行政机关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重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必备资料、办事时限、收费标准、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目前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土地登记、探矿采矿、土地执法、地质环境等36项(类)业务工作。下一步还应继续补充完善,主动公开更多的政府信息,并探索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和免予公开目录,使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目前的只有原则性规定,转变为具体的信息目录。

2、公正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不讲公正,公开就失去意义,不讲公正,公平就难以达到。对一个掌握着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来说,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确保公正行政;在实际行政中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充分考虑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避免不公正的行政行为。

公正的行政行为,一是要做到对不同的对象同样对待,即外地(外国)企业与本地(本国)企业同样对待,小型(民营)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同样对待,公民办事与法人办事同样对待。同样对待不仅是指适用同样的法律法规,还包括适用同样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两个“不得限制”,就是为了防止地方立法中出现歧视性条款,对不同的对象搞区别对待。二是要减少自由裁量权,现代的行政权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对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占地面积30元以下的罚款,罚与不罚,罚25元还是5元,都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两件违法情形相同的案件,一个并处罚款,另一个不罚款,或者一个并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另一个并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公正。行政机关代收的规税规费,是国家财政收入,随意减免,增加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也是一种不公正行为。三是不能把行政权力和部门利益结合在一起,或者说是要坚持非利益原则。目前虽然实行行政机关“收支两条线”,但很多部门仍在利用手中的行政权为自己谋求利益。设备、机器的检测要到我指定的单位去做,配件、材料要到我指定的商店去买,服务态度不怎么样,但价格别人高,质量比别人差。有利争着做,无利则不做,利大积极做,利小慢慢做。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规范秩序、惩治违法,而是多收罚款,以罚款搞创收。新晨

3、公平是行政行为公开和公正的目的,但公平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绝对的公平并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行为公平与否,主要是看该行政行为是否公开、公正。结果的公平来自于对行为的公平的推断,行为的公平来自于对行为的公开和公正的推断,即公开和公正的行为,必然产生公平的行为和结果;不公开、不公正的行为,必然产生不公平的行为和结果。

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适用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件、实施程序的公开、公正,比结果的公平更为重要。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不同的中标单位有不同的中标价格。大家公认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是公平竞争,但这个公平同样是指因适用法律法规和竞争条件、竞争程序的公开、公正所推断的公平。一个建设工程几家施工单位来投标,要讲结果公平,只能把建设工程平均拆分成几个项目,每家施工单位都分一份。只要不是暗箱操作,对投标人适用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做到了公开、公正,我们推断招投标的结果对投标人都是公平的。

五、建立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